金融危机与金融交易的新动态金融危机与法(三)
目前,亚洲正在经历着的金融危机,与1929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不可同日而语。60多年前,计算机还没有进入金融交易领域。全世界的联系与互动远没有现在这样深化与广泛。现在,金融危机是一场带有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全球互动性的危机。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与以前不一样了。
从1961年计算机进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的第一天起,从美国客户在1960年末的开始使用设在大街上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来取钞票的那一天起,从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费者在美国加州的超级市场用信用卡付帐的那一天起,国际金融支付与交易领域就开始了悄然变化。变化发展到了今天,已经改变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对金钱的观念,而发展中国家生活的人们可能还没有察 觉到这场变化的意义,还没有准备面对这场变化。
这场变革金融与有关金融的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间”和新的“空间”。金融交易的形 态也发生了变化,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再发展成为“超级虚拟型”交易。交易过程变得无纸张,无场所,无疆界,无时限了。人们将越来越少机会见到纸币,更多的见到电脑屏幕上闪烁的数字。“金钱”变得“看得见,但是摸不着”。所以,金融的定义也将被改写。原来我们定义“金融”时,表述为“资金的融通”。现在应该表述为“数据的融通”。货币形式的变革对传统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是一次挑战,是对传统模式环境下的法律与监管机构也是一次挑战。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机,不能同1929年的那场危机同日而语,这是一场在新时空的环境下,发生的一场以信息技术与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机。
我们所熟悉的旧的“时空观”,是指超出传统的时空的新时空。传统的金融交易是在一个国家内的“8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在本国的“三维空间”的交易场所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这是传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法律与监管模式也是与这种传统的时空相适应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了在一个全新的时空范围中的活动。
“新的时空观”是一个全新的观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场已经连在一起,在每天的“24 小时”内的时间范围里,在全世界12个时区的范围内连续进行金融交易。电子化的交易市场也越来越超越一个国家的三维空间的场所,而在“第四空间”的电脑灵境范围内进行交易了。
无数的电脑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每天昼夜24小时横跨世界上所有的时区,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联动。在“第四维空间”内的交易场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场所,是指存在于由1和0的“比特”构成的数字化空间。在这个电子化的虚拟灵境内,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无视任何语言,文化,会计制度,地理,种族,甚至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不同。
“第四空间”就象地球上连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动海水一样,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动,而且是哪里有利就流向哪里。面对第四空间的金融交易,传统的法律和监管模式将如何以对呢?如果不能对应,法律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危机的预警功能和危机后的调整作用就不会发生。
我们现有的法律还是适合于旧的时空观的,法律还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自然人是有国籍的,但是在交易网络上的“人”却具有了“匿名性”。国家具有国土,领空和领水。发生在境内的事情,按属地原则当地法院有权力处理。但是,在电子空间范围内的交易,没有地域性,只有“无疆界性”。由于金融交易的全球一体化,在境外市场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使其贬值或升值。当电子互联网络交易建立后,无所谓金融中心了。原来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传统的中心有纽约,伦敦和东京及香港等。而现在中心的定义改变了,没有中心,只有网状的空间。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为网站,只要“访问”该网站的投资 人多了,就可以成为重要站点(中心)。本国法院对于第四维空间的交易,目前还无法行使管 辖权,即便是境外固定地点的交易场所,本国的法院也没有对那里的管辖权。对于发展中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新时空观,法律需要适应。[page]
新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的发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处理这些信息的数量是巨大,又是复杂的。而且还要求处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现了专门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分析处理信息,预测分析各种结果与发展趋势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 产品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金融信息产业”。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时报,后起的有美林集团,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集团,第一波士顿集团,所罗门兄弟集团,最新的还有美国的布隆伯格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而且还提供处理金融信息的各种软件和设备,还提供传输这类信息的网络。
上述这些公司掌握全球的“金融信息源发展技术”,“金融信息资料处理技术与分析技术”, “金融信息处理设备和软件产品”,“金融信息传输网络技术”。并且将这些技术综合起来形 成了若干门新的学科“金融工程学”和“金融数学”等。在大学的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开始了金融工程学或金融数学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出现这些新学科是必然的。由于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计算衍生产品的盈利率的复杂公式不断被数学家们推导出来,再被计算机专家将公式制成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计算,取代了人工计算。计算机软件和数学公式的结合,使金融交易变成电子化和自动化了。任何微小的汇率或利率的差别,任何市场汇率与官方挂钩汇率之间的微小差别,如果投入巨额资金炒做,都会形成客观的利润。国际金融投机炒做的结果,便带动市场上的众多小炒家,乃至于大众投资者跟风而上。最后市场上的每一个人都可能变成投机者。如果人人都参加炒做,没有任何政府或国际组织依靠法律能够应付得了。
于是,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国际上的各种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的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两者在国际交融交易中,就不处在同一层次,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前者与后者是无法竞争的。例如,美国在海湾战争中取得了胜利,决定胜利的因素有许多,但是其中的电子高科技运用到现代空战 的因素,给全世界人们都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国际金融交易也同样如此。
衍生金融产品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脱离了真实的经济而迅速膨胀起 来。而法律还是针对真实经济的产物。面对金融泡沫的虚拟经济,采用法律的真实经济的处理 方法,行为与结果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
根据巴赛尔国际清算银行在11个国家67家银行和12家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调查,金融机构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在1995年底大约是64万亿美元,是当年全球真实经济的生产总值的两倍多。1997年初,仅美国的商业银行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就达到了26万亿美元,这个数 字是美国当时GNP的三倍以上。欧洲和日本的银行所持有的衍生合同的总值,也都超过其资产的5-10倍,100-500倍这些机构的净资产。从现有的法律观念来看,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已经破产了!在实际上,潜在的破产危险越来越大,大到了法律体系无法控制。美国的金融危机分析家乔纳森。特尼鲍姆在“世界金融体系崩溃的历史进程”论文中分析衍生合同时指出,“第一,衍生交易泡沫的巨大规模和快速增长是基于高比例的金融杠杆的力量。后者能使一定数量的票面资产成为涉及许多倍的票面资产衍生合同的基础。第二,抽象的零和并不存在于单个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象巴林银行等机构的破产所表明的那样:这些玩家很可能因为数倍于其总资产的损失而突然倒闭”。所以,他认为“衍生合同市场的平衡非常微妙,即使一点点脱节或错位也会引起连锁反应,并迅速达到任何国家和国家联盟也无法控制的地步”。[page]
我们现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实经济的基础上的,无论是“物权法”或是“债权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都是以真实的经济价值数量为基础的。但是,现在大规模发展起来了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合约,虽然采用了合约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内容却是虚拟的,没有真实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一旦不能履行合约时,后果却是对真实经济的处理:真实经济 的破产。从衍生合同的价值来看,整个世界的真实经济的总和加来也不低衍生产品合约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整个世界的物质经济都破产了,也不抵衍生合同的价值。所以,在这种基础上的法律如何能够强制履行合同,如何能够让全世界的真实经济的都破产呢?所以,衍生金融交易合同与真实金融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虚拟的数字,后者是真实经济。法律只能建立在真 实经济的基础上,真实经济赔偿数额只能弥补真实的合同,无法弥补虚拟的合同。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与金融工作者已经学习到了非常宝贵的经验与教训。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个选择:第一,建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新金融体系和法律秩序。新 秩序不应该让虚拟金融交易脱离本地区的真实经济太远。新金融体系和法律秩序最有可能的是 从区域性开始。如亚洲地区,欧洲地区性的金融体系。新的金融体系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维持。欧洲已经创立的“欧元”,1999年1月1日,欧元将开始投入使用。亚洲怎么办? 亚洲要不 要联合起来,建立“亚元”?第二,任其虚拟的衍生金融合同的无限发展,任其脱离真实经济的基础而发展。可以预见照这样发展下去的话,衍生交易合同的发展足以使现有的金融体系崩溃,使现有的法律制度陷于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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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增加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法规的建议,其理由如下:股东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没有这方
在09年12月公司因内部运营模式改革,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年假怎么算,另外年终奖金能给吗?
如果在同一地市就业的话,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就代表原单位在法律上还付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情况下,现单位自然不能跟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就没办法办理社会保险。而且,如果原单位不做保险减员的情况下,新单位也没办法为员工做保险增员。如果劳动者跨省就业的情况下,原单位合同不解除不影响在新地市办理社保缴纳手续,但是新单位一般为了避免新入职员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情况出现,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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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73条(一)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是否相矛盾?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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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给付劳动者补偿”的相关条款在实操中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ope体育。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注重提升劳动者的地位,更加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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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社平工资是每月9309元,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不超过27927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有关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关于婚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欠的债务以及夫妻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父母的权利有:抚养权、监护权以及离婚后的探视权,其义务则是:抚养的义务以及监护的义务等。子女的权利是在未成年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义务是给付赡养费,监护和扶助保护的义务。
遗失物与盗窃的基本关系分析:两者的相同处:是当事人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不同之处是遗失是当事人不慎或者非主观意愿的丢失、丢弃,而盗窃是特定人故意非法窃取的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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