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体育ope体育ope体育”)全体会议通过了《FATF40项建议》[1]建议24(法人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及其释义和词汇表的修订,正式要求各国评估法人被滥用于洗钱或资助的风险,并要求各国应确保管部门可通过受益所有权登记或替代机制快速和有效地获得或查阅关于法人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信息。总体而言,前述修订,将为FATF的成员国带来三个方面的挑战:一是了解及评估本国法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二是健全本国的受益所有权登记或替代机制;三是采取措施控制提名股东和董事被滥用于洗钱或资助的风险。对此,FATF在2022年10月全体会议上同意就FATF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指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定义务机构,被要求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地识别与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关注及了解上述修订及变化,并应认识到由金融机构开展的识别与核实工作将成为中国履行国际义务中的重要内容,积极应对相关挑战,以更好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实义务。
本文拟从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出发,通过梳理与总结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标准及相关文件、中国现行反洗钱监管要求中有关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的合规要求,结合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的初衷,提出可供义务机构参考的识别与核实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步骤流程建议,以期帮助广大金融机构认识、理解和做好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定及工作。
根据《FATF40项建议》,FATF标准将受益所有人定义为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和/或被代表进行交易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还包括对法人或法律安排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修订的《FATF40项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受益所有人的内容,新增了“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最终受益所有人,一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某个法人或安排的最终受益所有人”的相关内容,笔者对此倾向于理解为,FATF此举旨在强调受益所有人的构成要件,较有可能是各国在执行过程中对受益所有人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中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并未规定受益所有人的相关内容,中国在执行《FATF40项建议》建议24方面起步较晚,在2017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仅宽泛地要求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并未不要求金融机构识别与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权信息。但是,这一现象自中国接受FATF第四轮互评估后已发生较大的变化,而且中国正在采取一系列的立法措施,采取开发建设“受益所有人数据接收及存储系统”等系列措施,提高法人与法律安排透明度。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以及相关征求意见的内容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中国法项下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的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总结而言,构成《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项下的受益所有人应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亦列举了实际控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
此外,如金融机构使用上述方式均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时,应识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2021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将修改现行的《反洗钱法》,并将在法律层面针对受益所有人作出定义,其定义为“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其中提及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并列举了六种类型:(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4)个体工商户;(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6)作为兜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相较于现行规定中要求的“非自然人客户”而言,上述规定针对受益所有人的定义作出了限缩性的规定,因此,如“客户”不是市场主体,则可能不能构成《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项下的受益所有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否需要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定开展其他非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实工作,将有待进一步观察。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有关识别与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要求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四个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要求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并给出了依次判定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并要求登记受益所有人的五项要素: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并从相关工作原则、制度建设、判定标准、风险控制措施、识别时机、核实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识别与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至部门规章层级,更加抽象地规范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方式。该办法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方式要求方面,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金融机构应综合使用该办法规定的方式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规定当使用该办法规定的方式均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时,以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益所有人的替代自然人进行识别。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第52条规定,该办法与该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其他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明确了如存在规定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在法律后果方面,《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还注意到,此前FATF曾在2019年4月的《中国互评估报告》[3]中认为,虽然中国监管机构指导金融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第三方数据提供者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前述方式是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可靠信息来源。2022年11月,FATF在发布的《中国后续强化报告》[4]中指出,“只有市场实体才应报告实益所有权信息。需要收集、维护或提供受益所有权信息,如果市场实体未能报告其受益所有权,则需要实施制裁……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建议24被重评为部分合规。”结合二者,笔者倾向于理解,中国的做法得到FATF的认可。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中国位于境内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掌握自身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并依照规定进行备案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举措将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对受益所有人的认知水平,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客户在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的配合度;另一方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甚至可以将识别受益所有人作为其增值服务。另外,经笔者检索部分地方的企业登记注册的登记申请书、变更备案申请书,暂未看到有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较有可能的原因是相关配套规定尚未出台。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联合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要求,并规定了暂时免于备案范围以及承诺豁免报送备案机制,并列举了识别标准。该暂行办法原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截至2022年12月,暂未见对应的正式文件出台。
根据该《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发现及报告的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情况,采取核实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重新识别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笔者倾向于理解,该举措符合《FATF40项建议》建议24释义关于“受益所有权信息”的规定,即“各国应多措并举,以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确定一家公司的受益所有权”。由此看来,未来的趋势较有可能是,金融机构依法识别与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通过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核验并报告错误或瑕疵,将成为中国“多措并举”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中的重要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已开始建设独立的“受益所有人数据接收及存储系统”, 接收、存储外部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数据,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前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及正式上线投产使用,相信随着受益所有人数据接收系统的上线投产使用,《暂行办法》也会相应地正式出台。
诚如FATF在《中国互评估报告》中所言,对金融机构而言,识别受益所有人是一个挑战。结合实务情况来看,金融机构较可能存在或面临如下主要问题或挑战: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及整改工作的推进,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的认识已有大的转变,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因此,了解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方面,只要日常宣传到位、制度规定明确,仍不了解“受益所有人是什么”的可能性较小;这种不足更多体现在于两方面: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依次判定受益所有人的规则。但是,其后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改变了“依次判别”的规则。例如针对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其相关表述是,“对公司实施最终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含,下同)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还包括其他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任何形式”。
实践中,金融机构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可能仍停留在“依次判定”的认识层面,进而忽视其他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形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看,这种忽视是有意为之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综合识别认定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要求之于金融机构,也是一个挑战。笔者也相信,监管当局肯定也意识到实践中存在的差距与局限,进而在监管执法口径上留出一定的空间或者余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等特定自然人的、客户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的、受益所有人涉及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情形的,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容易忽视针对受益所有人的风险评估,包括建立业务关系初期的风险评估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如未在客户风险评级指标中设置受益所有人的风险或因素子项,或者未将相关信息字段嵌入到前端业务流程中,又如在持续监测环节,无有效的名单监控机制或者覆盖范围不足,监控受益所有人涉及特定自然人或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原则,按照规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识别、核实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收集、登记、保存等工作。实践中,可能主要存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仅依赖客户声明而未开展识别及核实工作,或者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仅开展识别工作,未进行核实,或者核实的方式为通过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既开展了识别又开展了核实,相关过程的工作记录未能完整妥善保存”等等。
此外,如果通过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数据开展核实工作,除了可靠程度的问题外,受益所有人作为个体,建议金融机构还应关注相关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的问题,以及金融机构处理此类数据的合规法规的问题。
受益所有人相关制度作为中国参与国际治理而引进“舶来品”,起步较晚,环境基础相对较差。回顾识别与核实受益所有人规定实施之初,金融机构尚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专门指导,并采取执法检查监督方式促进发展及提升。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对应的宣传机制以及客户教育机制提升客户对受益所有人的认识水平,较有可能面临客户无法提供、拒绝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困难。
《FATF40项建议》建议24旨在制定国际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标准,以更好地防止和遏制滥用法人的行为,结合截至2022年12月21日的FATF第四轮互评估结果情况来看,只有英国的评估结果在IO.5法人和法律安排被评估为较高水平,其他国家均被评为中等水平或低效,这也成为FATF制定FATF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指引的背景因素之一。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开展的受益所有人及受益所有权的识别与核实工作将是国家“多措并举”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建议注意,识别与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权及其受益所有人情况是识别及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基础,应当考虑受益所有人对机构的固有风险,并注意客户风险评估机制以及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是否能够完整地覆盖或者衔接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实的相关工作。
此外还需要注意,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一次易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经综合考虑可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规则,但该规则将被《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改变。其中,一般规则是:除例外情形外,必须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一次易时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例外情形则是: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工作,但需要建立在风险可控及正常交易难以中断的前提条件之下。笔者整理前述相关规定如下表。
这些变化较有可能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及业务操作合规性带来挑战。但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不存在例外情形,只要在相应时点做了核实的工作,即使未完成核实,只要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也可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一次易。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在“难以中断的正常交易”角度寻求突破口,考虑到新规尚未实施及相关配套规则尚未明确,限于本文篇幅暂不做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如上文所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综合使用该办法规定的方式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规定当使用该办法规定的方式均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时,以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益所有人的替代自然人进行识别。
对应需要关注两点变化,其一,《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了综合识别的要求,应注意改变“依次判别”认识,这将使得受益所有人识别及核实工作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二,以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益所有人的替代自然人进行识别时,《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并未给出识别标准,在相应场景下,如果客户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权力难以划入“实际控制”范畴的,金融机构较有可能需要识别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笔者注意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登记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但实践中,上述信息可能难以支撑金融机构开展名单监控工作,例如筛查其是否属于外国政要、核实其是否与高风险国家、地区或者团体有联系以及开展持续监测工作,可能还需要收集其国别、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而且在实施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收集、记录及保存对应自然人取得受益所有权相关信息,如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控制权行使方式、金额等,这些信息都可能构成个人信息。因此,金融机构还需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的合规要求,如果超出范围处理的,可能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实要求并非“洪水猛兽”,通过梳理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是可以总结出其核心要求的。总体而言,金融机构在识别与核实受益所有人方面的核心义务就是识别与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妥善保存前述工作相关信息、数据及资料。
从整体的管理角度而言,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有效地衔接其他反洗钱工作等三个方面,其相关框架及要点包括:
从工作流程的梳理层面来看,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与核实工作可以划分为四个重点工作环节,包括识别→评估→核实→记录和保存资料等工作,其要点包括:
从建设可持续的风险管理措施角度,建议金融机构可以从识别能力、核实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持续监测能力等四个维度建设及持续优化提升自身的识别与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工作。为阐明为何划分出四者,笔者倾向于以下图针对识别、核实、风险评估及持续监测等环节之间关系予以释明:
首先,准确识别及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是重要基础,及时核实受益所有人是合规要求;其次,风险为本的方法是核心,既要通过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了解及评估客户受益所有权情况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固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又要基于风险评估情形,调整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最后,在客户尽职调查场景之下,采取持续监测措施的目的旨在确保客户尽职调查信息维持最新,同理,在受益所有人场景之下,采取持续监测措施应具有同样的目的,而且将使得本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更难以被通过非自然人而用于洗钱。至此,持续监测措施与前述三项工作之间形成了一个工作闭环,需指出的是,风险管理措施同样可以调整持续监测的具体频率与方式。
基于上述工作闭环,金融机构可以基于自身情况,构建出评价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实机制有效性的管理与评价模型,并更有针对性地了解及评估出可能存在的薄弱或者缺陷环节,并采取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例如,上文提到的客户认识不足导致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可能同时属于识别与核实环节的问题ope体育,就识别而言,金融机构可以考虑:(1)针对业务部门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指引是否健全;(2)针对业务部门的宣传培训或指导是否到位;(3)业务部门对于客户的宣传教育是否到位;(4)相关识别指引或者常见问题是否进行了收集和总结,并可以考虑做成Q&A在开户预约界面予以说明等等。
此外,建议金融机构关注有关受益所有人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措施及风险控制措施,结合将于2022年末结束的洗钱风险自评估而言,金融机构亦可以在风险自评估工作中,考虑从上述四个维度设置对应的评估项目或评估标准。
眨眼间,《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暂缓施行至2022年12月已逾9个月,这也为各金融机构做好积极准备留足了较宽裕的期间,而随着国际层面提高了对防范滥用法人和法律安排洗钱以及对受益所有权透明度的重视程度,并出台指引要求各国有效落实ope体育,金融机构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工作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监管环境。但是,笔者也衷心期待未来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在受益所有人要求方面出台更为权威的指引,以充分调动并发挥金融机构在“多措并举”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确定一家公司的受益所有权的积极作用,整体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合规发展。
[2] 笔者注:值得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原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其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暂缓施行,但从执行更严的标准而言,金融机构有必要关注其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定,对应修改及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黄冠鸿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
黄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金融、合规风控、生命科学与医药健康等专业领域。黄律师曾协助多家金融机构开展一般监管合规及反洗钱和反恐怖合规的自检、整改与提升工作,包括搭建适应其自身的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等。黄律师还曾代理多家金融机构及融资企业,为其项目融资及银团贷款项目提供方案条款设计、谈判、文本起草及审阅修改与法律意见出具等法律事务工作,行业涵盖金融同业、消费金融、融资租赁、房地产、制造业、畜牧业等。在合规风险业务领域,黄律师曾为中国平安旗下某公司数据安全合规法律项目提供全过程内控合规支持服务,作为主办律师为多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外(台)资银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提供日常和合规法律服务,多家外资银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一般监管合规及反洗钱合规核查项目、银行业机构反洗钱合规检查、洗钱风险自评估、合规风险评估、反洗钱分类评级等项目提供自检、整改与提升等法律服务。此外,黄律师还为医疗药械等生命大健康行业企业的日常和合规、境外投资、股权融资及技术许可/交易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